《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尹恒斌
2022年5月31日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以下统称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综合信息系统,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