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人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方案,说明使用原因、施工计划、项目施工范围、费用预算、付款方式、分摊列支范围及明细、第三方专业机构审价报告等内容,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二)使用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使用人组织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方案表决结果无异议的,使用人应当将使用书面报告、使用方案、维修内容、造价审核、工程监理、分摊列支范围及明细、表决结果及公示等材料报送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高于使用方案确定总金额的50%拨付预算资金;
(五)工程竣工后,由使用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使用人持工程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及公示材料向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结算资金拨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使用人提出结算资金拨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二十二条 使用自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使用方案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
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并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予以说明。
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出现时,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应急使用预案规定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比例拨付预算资金,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拨付结算资金;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参考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执行。